“生態為基、保護優先”是浙江省開展土地綜合整治的原則之一,是浙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原則。浙江省辨證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,始終將生態環境保護放在優先位置,注重對耕地、古村落、歷史文化古跡的保護,堅持保護優先,并在生態環境修復、改善城鄉環境方面發揮積極作用。如:杭州市雙浦鎮作為“山水林田湖草”全要素整治試點基地,在全國率先推行全要素、全區域的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,通過徹底拆除各類違法建筑、科學系統治理水域、專項礦山治理、建設用地復墾、城中村改造等措施,改善農村生活生態宜居環境,使雙浦鎮走上“富春山居圖”再造之路。
土地綜合整治管理決策行政化。政府行政力量主導了土地整治全過程。一方面由于土地作為公共產品,其屬性決定難以依靠個人或者單個組織來統一指揮和統籌規劃;另一方面,與政府處于職能轉換期、政府“行政權力偏好”有關。此外,現階段農村治理體系與能力的弱化,也導致土地整治過程中“政府依賴”的客觀現實,而參與渠道少、參與流于形式等問題更加阻礙公眾參與。
土地綜合整治實施過程工程化。以土地整治工程為助推方式,注重對工程項目管理、監督和考核,并以此作為土地整治工作效率評定標準,導致“土地整治工程化”。土地綜合整治偏重工程建設屬性,忽視社會治理屬性,導致農民在土地整治的過程中獲得感較差。盡管工程化導向的土地整治在城鄉資源優化配置、土地利用空間格局優化、公共基礎設施完善和經濟融合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,但在實施過程中若忽視土地權屬關系調整,仍不利于城鄉持續融合發展。
土地綜合整治利益協調復雜化。在土地綜合整治過程中,城市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之間、城鄉居民之間、政策制定者與工程實施者之間、土地整治工程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協調問題尤為突出,協調多元利益是土地整治的關鍵。這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的綜合性、復雜性的系統過程,需要協調各主體間利益關系。而土地整治工程實施過程中,由于農民缺乏有效參與機制,阻礙其參與土地整治工程的方案選擇、實施和評估,也導致其土地利益難以有效表達。
土地綜合整治融資渠道單一化。土地整治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,既要滿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需要,又要對部分拆遷農戶進行補償,還要保障高標準農田建設配套資金需要。目前,土地整治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,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持,社會資金較少參與,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未能在土地綜合整治中發揮積極性作用,并且對于大部分山區而言,農村集體經濟相對較為薄弱,在推進當地經濟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,超前投資、負債運行的情況較為突出。
完善土地綜合整治多元參與機制。完善多元參與機制,積極引導農民等主體參與土地整治工程項目規劃、管理及實施,避免土地綜合整治決策過度行政化;積極轉變政府職能,完善和創新基層民主管理制度,發揮農民在土地整治中的主體作用。同時,重視培育農村自治組織的創立及發展,形成社會力量參與土地整治的多樣化途徑;創新公眾參與土地整治的途徑和渠道,建立“政府主導、農民主體”的土地整治體制機制。
明晰農村土地產權“三重屬性”功能。應直面土地權屬關系調整的需要,推動“三權分置”土地產權制度改革,從根本上解決土地整治工程化問題。為實現城鄉融合發展,需要加快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創新,促進完善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和流動交易機制,明晰土地產權屬性,提高土地配置的經濟效率、政治保障力及社會公平性,協調土地產權經濟屬性、政治屬性和社會屬性等“三重屬性”。
創新土地綜合整治利益共享機制。土地綜合整治既需要多元主體共建共治,更要實現改革的紅利共享,協調多元主體土地利益關系。應創新土地綜合整治利益共享機制,包括協調農戶與集體、國家的利益關系,農村與城市利益關系,代際利益關系等。創新完善土地綜合整治過程中土地收益分配制度,保障農民土地利益。轉變以城市為中心的發展理念,在土地整治過程中把城鄉看作平等的雙方,避免為滿足城市建設發展的土地需求而犧牲農村、農民的發展空間。
拓寬土地綜合整治多元融資渠道。土地整治是一個投入見效慢、收益期長的過程,由于逐利性、短視性等特征,社會資本難以主動參與。僅依賴基層財政投入,難以保障土地綜合整治順利推進。應創新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的體制機制,拓寬多元融資渠道,充分利用增減掛鉤等政策,促進城市資金合理流動,保障資金來源。同時,支持金融機構在土地整治過程中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。可依據法定程序、規定等要求招標單位預先墊資,待項目工程完成并驗收后,再全額支付墊付建設資金。